申请执行人毛X,女,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农民。被执行人许X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城关镇,住该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X与被执行人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XX已履行标的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革审判员:师爱民审判员:房峥嵘
书记员:张花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