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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维永与赵善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4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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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维永,农民。被执行人赵善兵,农民。

本院在执行曲维永与赵善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毕志强审判员:牟永生

书记员:杨先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