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征爱,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韩爱国,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章征爱与被执行人韩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韩爱国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