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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章征爱与韩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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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征爱,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韩爱国,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章征爱与被执行人韩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韩爱国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