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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胭平等与陈相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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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1965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郭斌,男,成年,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相来,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郭平、郭丽萍、郭斌与陈相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5)贵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相来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相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13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