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1965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郭斌,男,成年,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相来,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郭平、郭丽萍、郭斌与陈相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5)贵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相来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相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13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