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叶林海与杨正勤、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16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林海,男,2000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正勤,男,1957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人:孔云福,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4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包建斌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