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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姜丽华与袁海清、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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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袁海清,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总经理。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