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袁海清,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总经理。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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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袁海清,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总经理。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7.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江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