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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章贵生与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6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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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贵生,男,1954年9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孔云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章贵生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472.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红梅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