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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和平与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长运西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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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女,196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海南,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甘友强,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长运西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和平与被执行人刘海南、甘友强、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长运西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浙江省杭州市杭州长运西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志鹏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