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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承喜、孙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莱执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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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承喜。被执行人孙德庆。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刘承喜与孙德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2)莱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承喜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047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2100元,剩余债权数额2837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审判员:唐茂群代理审判员:杨伟丽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