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瑞。申请执行人马若萱。申请执行人王安娥。被执行人祝承甲。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5122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512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4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高绪波代理审判员:唐茂群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