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小平,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正荣,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汪小平与被执行人万正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万正荣赔偿申请执行人汪小平赔偿款108966.02元,案件受理费24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0月21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万正荣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万正荣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无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正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