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多龙,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安义县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珠光剑,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院的(2010)洪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