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胡多龙与珠光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安万执字第1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多龙,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安义县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珠光剑,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院的(2010)洪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