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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绪纶、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8)莱执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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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绪纶。被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孙后香。被执行人郝万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4410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441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高绪波代理审判员:唐茂群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