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荣凯。申请执行人尤守云。申请执行人崔妮娜。被申请人刘延军。被申请人姜淑臻。被申请人张红涛。被申请人于浩亿。
崔荣凯、尤守云、崔妮娜与刘延军、姜淑臻、张红涛、于浩亿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02)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荣凯、尤守云、崔妮娜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13922.3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41400元,剩余债权数额172522.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审判员:唐茂群代理审判员:杨伟丽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