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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荣凯、尤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莱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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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荣凯。申请执行人尤守云。申请执行人崔妮娜。被申请人刘延军。被申请人姜淑臻。被申请人张红涛。被申请人于浩亿。

崔荣凯、尤守云、崔妮娜与刘延军、姜淑臻、张红涛、于浩亿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02)胶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荣凯、尤守云、崔妮娜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13922.3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41400元,剩余债权数额172522.3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审判员:唐茂群代理审判员:杨伟丽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