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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严俊英、刘海涛、刘海茶、刘海鹏与陈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深执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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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申请人不同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事故车辆,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长城

书记员:王艳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