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申请人不同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事故车辆,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长城
书记员:王艳尊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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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申请人不同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事故车辆,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第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长城
书记员:王艳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