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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喜影与韩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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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喜影,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韩保春,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韦喜影与韩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韩保春赔偿韦喜影各项费用计人民币2303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韦喜影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保春常年外出打工,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