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兰与杨全喜、杨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0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全喜,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起兴,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张秀兰与杨全喜、杨起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杨全喜赔偿张秀兰46868.64元,杨起兴的监护人杨汝体赔偿张秀兰31245.7元,杨全喜与杨起兴负连带赔偿责任。张秀兰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全喜、杨起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全喜、杨起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杨全喜、杨起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