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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夏则来申请执行李之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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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