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则来,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之九,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李之九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之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1687030151110405790帐户存款14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郝炎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