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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硕君与李银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保执行裁定书

(2013)宜秀执字第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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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硕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李银虎,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昭启,总经理。

担保人:崔传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王硕君申请执行李银虎、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崔传友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250号暂缓执行决定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崔传友的财产,以担保人崔传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于慧苗代理审判员:方超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