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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巫贵超申请执行唐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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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巫贵超。被执行人唐岭。

本院在执行巫贵超申请执行唐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巫贵超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岭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巫贵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