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巫贵超。被执行人唐岭。
本院在执行巫贵超申请执行唐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巫贵超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59955.96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岭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巫贵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