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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迪友等申请执行王波、泸州建平物流有限公司交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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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迪友申请执行人罗万书申请执行人陈柯雨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泸州建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