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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继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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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继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张继宗医疗费23838.50元,误工费6979.50元(70.50元x99天),护理费1128元(70.50元x6天),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320元,残疾赔偿金68627.60元(17156.90元x20年x20%),交通费1440元,住宿费1800元,康复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共计106573.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2555.10元,被告袁明朗赔偿4018.50元(已付22266.50元)。

二次伤残鉴定费700元,核磁共振费540元,共计12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70元,由被告袁明朗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晓慧

书记员:张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