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强应被执行人王生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应与被执行人王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生利赔偿原告刘强应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共计6000元(限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强应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强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生利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应给付了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共计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费50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赵娅妮
书记员:罗世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