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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琪飞与赵军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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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琪飞被执行人赵军苍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崔建笃

申请执行人贾琪飞与被执行人赵军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61763.95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琪飞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履行理赔款61763.95元。理赔款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9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