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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万兵、李文卓与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丁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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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万兵申请执行人李文卓法定代理人李来学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得军被执行人丁永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责人丁宇

申请执行人兰万兵、李文卓与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丁永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1、申请执行人兰万兵的医疗费7797.30元、误工费731.90元、护理费731.90元、营养费130元、伙食补助费520元,合计9911.10元。被告李文卓医疗费6783.70元、护理费1013.40元、营养费18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合计8697.10元。以上二人各项费用共计18608.2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代被执行人丁永明予以赔付(被告丁永明已付10000元);2、申请执行人兰万兵汽车车损131328.56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宁D.19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赔偿2000元、宁D.23**号挂车交强险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0000元,下剩27328.56元由被执行人丁永明负担,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88元,由被执行人丁永明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在判决书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兰万兵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兰万兵车损118911.10元,赔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卓医药费等3697.1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兰万兵、李文卓法定代理人表示放弃,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