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生利被执行人刘强应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天成委托代理人方百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生利与被执行人刘强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一、王生利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912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70天40元/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1400元(70天20元/天),合计53321.4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剩余43321.4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0325元,由王生利自己负担12996.4元;二、王生利伤残赔偿金68628元(17156.9元/年20%20年)、护理费4935元(70天70.5元/天)、交通费1190元(70天10元/天+4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53元(5115元/年20%11年1人)、误工费26085元[(70天+300天)70.5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14091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4091.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863.7元,由王生利自己负担1227.3元;三、王生利财产损失3400元(车辆损失2900元、其他损失5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14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980元,由王生利自己负担420元;四、王生利退还刘强应已支付的款项26000元。案件受理费1173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073元。由刘强应负担2151元,由王生利负担92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生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生利给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合计40325元;给付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2863.7元;给付了财产损失2980元。被执行人刘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生利给付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151元;申请执行人王生利向被执行人刘强应退付了已支付的款项2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费1884.8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晓平代理审判员:张海艳人民陪审员:赵娅妮
书记员:罗世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