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阳阳法定代理人罗爱梅申请执行人李生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天武,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阳阳、李生民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罗阳阳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7359元。(含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向被告李生民预付赔偿款10000元和被告李生民已向原告罗阳阳赔付医疗费90843元。)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李生民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阳阳、李生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