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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廖翠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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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翠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翠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廖翠琴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1624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3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216370%)29514.1元,共计149814.1元,余(4216330%)12648.9元由原告廖翠琴负担。案件受理费1207元、鉴定费500元,共计1707元,由被告胡志军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培平

书记员:张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