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元生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王清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元生与被执行人张静、王清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魏元生的陕*****号轿车修理费26500元,拖车费2600元,共计29100元,由被告张静、王清智各赔偿1455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张静、王清智各负担282.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静、王清智已支付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款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并缴纳了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