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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元生与张静、王清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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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元生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王清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元生与被执行人张静、王清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魏元生的陕*****号轿车修理费26500元,拖车费2600元,共计29100元,由被告张静、王清智各赔偿1455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张静、王清智各负担282.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静、王清智已支付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款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并缴纳了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