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崇义被执行人张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崇义与被执行人张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小伟一次性赔偿原告姜崇义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姜崇义各种经济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鉴定费1730元,共计1800元,由原告姜崇义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履行了调解书中的调解内容,被执行人张小伟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小伟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俊峰
书记员:张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