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某平。申请执行人甘某圃。申请执行人秦某秀。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某平、甘某圃、秦某秀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剑审判员:许中兴审判员:郑祖彬
书记员:林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