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苏海滔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博执字第2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海滔。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海滔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分别依法作出(2012)博执字第26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人民支行(账号为:6090010********)的存款2700元,(2012)博执字第26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港城支行(账号为:6089010********)的存款27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2012)博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2012)博执字第265-2号、第265-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对被执行人湛江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人民支行(账号为:6090010********)的存款27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港城支行(账号为:6089010********)的存款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詹德才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宾海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