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标的款5702.64元;2013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周xx领取了执行标的款5702.64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0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冯朝松审判员:郑祖彬
书记员:周季生
引用法律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