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其芬。申请执行人张国锋。申请执行人张文锋。申请执行人张岸锋。申请执行人张小玲。申请执行人张小莉。申请执行人张小华。被执行人谢挺。被执行人谢廷福。被执行人钟金凤。
申请执行人陈其芬、张国锋、张文锋、张岸锋、张小玲、张小莉、张小华与被执行人谢挺、谢廷福、钟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双方2012年11月12日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其赔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于2011年7月21曰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67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谢廷福、钟金凤所有的二层楼房的查封。三、解除本院于2011年7月21曰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670-2号民事裁定书对属张瀚文所有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景雄审判员:詹德才审判员:郑祖彬
书记员:宾海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