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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琴与霍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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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琴。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霍翠兰。

关于李玉琴申请执行霍翠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霍翠兰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霍翠兰与张建海是夫妻关系,本案被执行人霍翠兰所负赔偿责任发生在其与张建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翠兰、张建海的银行存款74476.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