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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伟观与姜雁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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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伟观。被执行人姜雁春。委托代理人陈一樊,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伟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雁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雁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董淑梅与姜雁春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姜雁春的妻子董淑梅名下有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姜雁春、董淑梅银行存款51569.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