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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赵明与陈涛、陈红日机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994

(2013)二七法执字第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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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赵明,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日,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赵明申请执行陈涛、陈红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涛、陈红日银行存款人民币13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