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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砚龙与郝才启、林州市物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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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砚龙。被执行人郝才启,、。被执行人林州市物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张砚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才启、林州市物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年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