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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子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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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子玉。法定代理人戎智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关于陈子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申请执行人陈子玉申请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将案件执行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陈子玉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