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三英,成年。被执行人高歌,成年。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住所地金水区。
关于刘三英申请执行高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高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存款1782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