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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程小根申请执行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

(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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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小根(曾用名:程敏),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庆市纤维板厂工作,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春,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观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委托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春之夫许先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帐号001872********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霖审判员:何俊审判员:于慧苗

书记员:何宏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