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朝峰,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维华,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朝峰与被执行人赵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朝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767.7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朝峰案款8万元,下余案款12767.76元被执行人赵维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石朝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已执行回下余案款12767.76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石朝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