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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与苏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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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发曲,男,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新龙,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新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静贤,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与被执行人苏静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发曲、潘新龙、潘新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74.27元。执行中,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静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