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付显,寒亭区双杨镇前官庄村。申请执行人于少英,潍城区于河镇外商牟家村。被执行人刘风宇,潍坊市寒亭区双杨店镇后官庄村。
申请执行人于付显、于少英与被执行人刘风宇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付显、于少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