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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于付显、于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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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付显,寒亭区双杨镇前官庄村。申请执行人于少英,潍城区于河镇外商牟家村。被执行人刘风宇,潍坊市寒亭区双杨店镇后官庄村。

申请执行人于付显、于少英与被执行人刘风宇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付显、于少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