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元芹,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尹长生,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寒亭区。
申请执行人姜元芹与被执行人尹长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元芹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