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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凤英与颜世湘、赵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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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凤英,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东坡村。被执行人颜世湘,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颜家汶畔113号。被执行人赵镇,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南坡村33号。

申请执行人吉凤英与被执行人颜世湘、赵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