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凤英,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东坡村。被执行人颜世湘,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颜家汶畔113号。被执行人赵镇,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南坡村33号。
申请执行人吉凤英与被执行人颜世湘、赵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民三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