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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德勇与冯加国、魏永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第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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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德勇。被执行人冯加国,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永俊,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希禄,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勇与被执行人冯加国、张培河、魏永俊、王立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潍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