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德勇。被执行人冯加国,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永俊,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希禄,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勇与被执行人冯加国、张培河、魏永俊、王立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潍民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