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长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荆培国。被执行人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冯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长山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翼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荆培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长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翟长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车延新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