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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于晓军与崔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平执字第2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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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晓军,农民。被执行人崔作文,农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青民终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窦在强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