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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平度市龙丽达橡胶压延厂与程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平执字第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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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龙丽达橡胶压延厂,住所地平度市高平路南外环路西。负责人郑见山,厂长。被执行人程素华,女,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作出的(2001)平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窦在强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